深度融合 不破不立

2021-02-06 00:00 重庆出版集团
媒体融合背景下产生的融媒体突破了传统的广播、电视台、报纸、杂志和新兴媒体等各类媒体间的界限,其在创作内容、宣传方式、传播渠道、利益分享等方面进行资源整合,实现新旧媒体间资源通融、内容兼融、宣传互融、利益共融的高质量传播效果。与此同时,融媒体的建设和发展也带来了版权保护新的挑战与难题。

观察和分析融媒体的运作模式,可以发现其内容来源主要包括:一是原创内容产品。即整合和利用各种资源,生产和制作内容产品,并根据不同媒体平台的特点和需要进行二次加工,再通过广播电视、PC端、客户端、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传播,成为融媒体新闻作品。二是个人用户生产的内容产品。随着融媒体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用户开始介入内容生产,UGC(用户生产内容)成为融媒体建设中新的生产力。三是“拿来主义”。融媒体建设中“报、网、微、端”的一体化导致内容需求增加,而媒体融合背景下内容的生产需要较高成本的支撑,这就导致一些媒体单靠自身原创内容满足不了需求,不得不使用第三方内容。

融合之路难在哪

信息技术的发展引起内容传播方式的变革和传统媒体的融合升级,但也为版权的保护带来诸多难题和挑战。

首先,作品属性认定难。媒体融合下产生的内容产品复杂多样,如短视频、H5、VR视频、无人机纪录片、人工智能机器人访谈等。以短视频为例,其分为短纪录片型、网红IP型、情景短剧型、技能分享型、创意剪辑型、随手分享型、精彩片断型等。这些内容产品的属性为何?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需要专业人士的分析,但诸如人工智能、无人机参与创作的内容的作品属性认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其次,版权权属关系复杂。媒体融合使得作品以不同形式、通过不同媒体进行传播,这就可能导致其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如果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不同表现形式的作品由不同的主体制作和传播,这就需要明确各个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及其边界,否则就可能导致版权归属和版权利用关系的复杂化。此外,UGC的广泛传播也会造成大量作品版权主体不明。如果媒体利用UGC进行加工、编辑,生产出相应的新闻作品,其版权归属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再次,版权侵权隐蔽性强。融媒体时代,由于作品的可复制性、易传播性和侵权证据难以确定,使得版权侵权更加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同时,由于融媒体传播的多样性,面对的维权对象不只是报纸、期刊等传统纸媒,而是数以百万计的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小程序等互联网载体。

最后,版权保护意识不足。随着融媒体的发展,部分融媒体平台为了充实内容,奉行“拿来主义”,不经授权许可随意使用他人作品。一些传统媒体在内容生产和传播中对版权认识不足,留下了许多版权隐患。比如,在制作内容时,采用自己的“库存”素材、网络素材或其他外部素材进行创作,但未对这些素材进行版权清查和确权,进而导致无意的版权侵权。

版权之题怎么解

如何加强媒体融合过程中的版权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可以参考:

完善相关的著作权立法。融媒体建设和发展中,新闻聚合成为一种典型的运作方式。如果聚合的新闻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作品,则需要认定这种聚合行为是否构成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对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因此,需要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在媒体融合过程中海量作品的转载也需要构建适合融媒体发展需要的作品授权许可机制。

规范融媒体平台的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和监管职能。一方面,对融媒体平台及其内容提供者开展版权教育,同时发挥融媒体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融媒体行业自教自律,增强融媒体行业的版权意识;另一方面,引导建立融媒体资源共享系统或融媒体版权联盟,为版权的合法利用和版权维权提供更有力的支撑。此外,政府应加强监管,对融媒体平台的版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以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

增强融媒体版权管理能力。首先,融媒体平台要加强版权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内部版权人才储备,并着力提升版权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其次,构建版权管理体系。从版权管理机构、版权管理制度、版权管理流程、版权文化培育等入手,建立涵盖内容与资源管理、版权清查与确权、版权保护与贸易的版权管理体系。提升版权管理能力和运营水平,开展版权清查和确权工作,以合同方式,明确融媒体传播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完善版权授权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同时,以版权资产价值最大化为导向,提升版权的运营水平和能力,盘活版权资产,提高版权资产效益。

(作者系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院院长、重庆知识产权学院教授)